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小字第2434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被 告 林依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
時為準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
第1項前段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,
原告起訴時當事人欄記載被告之戶籍為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固
業經其提出112年2月5日列印之戶籍謄本,惟經本院於戶役
政資訊網站查詢最新被告之戶籍資料,顯示被告於原告起訴
前113年5月13日已將戶籍遷入嘉義縣番路鄉,此有被告之個
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,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
依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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