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小字,113年度,1877號
TYEV,113,桃小,1877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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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桃小字第1877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訴訟代理人 林俊廷
被 告 侯世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995元,及其中新臺幣20,739元自
民國111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99%計算之
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帆芝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違背法令為理由,
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
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
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
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
法院以裁定駁回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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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