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再小字,113年度,4號
TYEV,113,桃再小,4,2024121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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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再小字第4號
抗 告 人 洪景清



上列抗告人與再審被告鄭舜天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抗告人對
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9日之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3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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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