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保險小字,113年度,615號
TYEV,113,桃保險小,615,20241231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
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1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

被 告 阮氏玄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927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
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
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
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
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
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