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桃簡字第96號
原 告 吳俊廷
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
被 告 游明順
訴訟代理人 黃國展律師
被 告 王士翰
複代理人 林沛彤律師
被 告 王士銘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
上二人共同
複 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
被 告 游明文
游明輝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
訴訟代理人 陳文彰
複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18日上午11時20分,
在本院第3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
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
(即113年5月3日溪測法字第014100號複丈成果圖方案四通
行方案)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