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1年度,1761號
TYEV,111,桃簡,1761,20241227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桃簡字第1761號
原 告 林坤德
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
被 告 陳松本

訴訟代理人 陳敏華
被 告 林妙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
日下午4時宣判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
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因有部分事
項尚待確認及調整,爰命再開辯論,並定於114年2月4日上午10
時10分於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
不得抗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宏明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