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變價分割遺產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調字,113年度,84號
SYEV,113,營簡調,84,2024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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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營簡調字第84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

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24
日前(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提出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、同段19建號建物、臺
南市西港區檨子林508地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(
全部)。
二、提出被繼承人莊石獅曾煌興之外祖父)之除戶戶籍謄本、
繼承系統表(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
之繼承系統表,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)、全體
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
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,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。
三、查明上開事項後,請提出書狀載明被告對被繼承人莊石獅
產之『應繼分之比例』,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陳協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洪季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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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