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3年度,849號
SYEV,113,營簡,849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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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營簡字第849號
原 告 郭廼暉
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王秀治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民國
113年12月26日前(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),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提出被繼承人王度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
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
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
並據此確認起訴之被告是否正確,若有遺漏,亦請補正被告
之年籍資料。
二、查明上開事項後,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、
住居所、訴之聲明,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準備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陳協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季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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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