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3年度,510號
SYEV,113,營簡,510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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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營簡字第510號
原 告 陳李佔

訴訟代理人 陳英傑
陳清禮
被 告 陳丁旺
訴訟代理人 陳信宗
陳坤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
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
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
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為
: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
)上如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11月11日複丈成果圖編
號A所示面積17.13平方公尺之水泥地基拆除,並將該部分土地返
還原告;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7,500元,及自113年
6月20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1,125元。而系
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113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,600元
,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(營司簡調字卷第21頁)
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1,668元(計算式:17.13平方公尺×原
告起訴時即11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,600元=61,668元)
;加計原告合併請求自108年6月20日起計至起訴前1日(即113年
6月13日)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即67,275元(計算式
:每月1,125元×4年11個月又24日=67,275元),其訴訟標的價額
核定為128,943元(計算式:61,668元+67,275元=128,943元)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吳彥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
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岫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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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