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判決筆錄
113年度營小字第645號
原 告 陳建成
被 告 李崑榮
上列原告因被告刑事洗錢防制法案件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請求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(113 年度附民字第612 號)
移送前來,本院柳營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2日上午10時
14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吳彥慧
書記官 王岫雯
通 譯 楊佳欣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,078元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
法 官 吳彥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岫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