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補字第7號
原 告 游廷宇
訴訟代理人 游皓茗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松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3,070,88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4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