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3年度,65號
PCEV,113,板補,65,202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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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補字第65號
原 告 林至真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
存在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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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