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3年度,30號
PCEV,113,板補,30,2024121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補字第30號
原 告 國王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范筱英
訴訟代理人 洪諚錡

原告前因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呈維(原名:林盈潔)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8,17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
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