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470號
PCEV,113,板簡,470,20241209,3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470號
原 告 傅筱珺
被 告 范振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
月22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的事實及理由,更正如附表所載。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查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,關於如附表所示的部分記載屬於顯 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9  日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附表:        
編號 原判決 更正後 備註 1 如附近二所示的民事答辯狀所載(即本院卷第107-108頁)。 如附件二所示的民事答辯狀所載(即本院卷第107-108頁)。 一、此更正的欄位係「貳、實體事項:」中關於「二、被告抗辯:」之欄位。 2 關於「妳是什麼東西」之詞語,並不必然是要貶低他人社會評價所用,也有可能是針對議題討論或吵架過程中所混雜支詞語 關於「妳是什麼東西」之詞語,並不必然是要貶低他人社會評價所用,也有可能是針對議題討論或吵架過程中所混雜之詞語 一、此更正的欄位係「貳、實體事項:」中關於「三、本院之判斷:㈧、」之欄位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