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3186號
原 告 林裕凱
被 告 賴允成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
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