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1727號
PCEV,113,板簡,1727,202412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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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172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子淵

訴訟代理人 胡嘉琪
李佳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25,00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,945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羅尹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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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