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4252號
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
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
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
上列當事人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羅尹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