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3738號
原 告 游文祥
被 告 李慶涵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2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起
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
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已於同年
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
未繳納補正,有本庭詢問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
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單等件在卷可稽,是
原告之訴,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
失所依附,應併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
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