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3689號
原 告 SUK ARTI (中文名:蘇卡蒂)
被 告 陳世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(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66號)移送前
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
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,民法
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以竊盜之意思,於民國11
2年8月13日上午6時29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號前,徒手
竊取原告所有電動車1輛等情,業經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715號
、第716號、第717號、第718號、第71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
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。又被告對原告受有新
臺幣(下同)24,000元之財產上損害,明確表示並無意見等語,
審諸刑法竊盜罪之目的係在保護個人財產法益,核屬前揭規定所
稱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,則原告依前揭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24,0
00元之損害賠償,即為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