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3625號
PCEV,113,板小,3625,2024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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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3625號
原 告 莊府元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廷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
書記官 林宜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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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