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用卡帳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3561號
PCEV,113,板小,3561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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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3561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
楊尚樺
被 告 何孟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
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宜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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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