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3406號
原 告 謝國豪
訴訟代理人 陳綉雯
被 告 陳智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,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向其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萬
元,約定每日還款1,500元,並簽發本票擔保還款,嗣未依約清
償,迭經限期催告履行仍未置理,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訴請
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,業據提出本票、存證信函及普通掛號函件執據各1紙為證,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
書 記 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