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2968號
PCEV,113,板小,2968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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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2968號
原 告 林安弋
被 告 賴子豪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46號
)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
免為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,民法
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因基於不確定之故意,提
供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,而詐欺
集團復施用詐術,致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21日17時26分許、112
年1月30日18時36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(下同)1萬元、2萬元至
上開帳戶等情,業經本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判處
幫助詐欺取財、幫助洗錢有罪在案,本院並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
核閱屬實。又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目的在保護個人財產法益,核屬
前揭規定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。從而,原告依前揭規定,請
求被告給付3萬元之損害賠償,自屬有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宜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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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