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再簡字,113年度,3號
PCEV,113,板再簡,3,2024121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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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再簡字第3號
上訴人即
審原告 朱忠義
訴訟代理人 朱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玲間請求再審之訴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61,46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6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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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