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板簡字第2059號
原告即反訴
被告 A女(年籍詳卷)
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
被告即反訴
原告 B男(年籍詳卷)
訴訟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3年11月20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
八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,其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按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:「宣傳品、出版品、廣
播、電視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,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
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
者,不在此限:一、被害人為成年人,經本人同意。但心智
障礙者、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,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
資訊;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。二、檢察官或
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。」、同條第6項規定:「行政機關及
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,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
日、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。」,本件原
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請求精神慰撫金,就所主張
之侵權行為事實,涉及被告對原告為性騷擾之行為,是本院
認為達保護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隱私及名譽,避免性騷擾事
件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之目的,本件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
10條第6項規定,及類推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
之規定,就足以識別性騷擾被害人身分之資訊(本訴原告即
反訴被告之真實姓名、住所等資料),均予遮隱並以代號表
示,合先敘明。
貳、本訴部分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㈠原告約於110年開始經營youtube頻道「原告Hitomi」,目前
頻道訂閱人數約4萬人、被告約於106年開始經營youtube頻
道「多米多羅Domidolo」,起訴時頻道訂閱人數約11萬人(1
13年11月4日訂閱數為16.9萬),被告111年間居住於日本,
合先敘明(原證1)。
㈡查,兩造於111年6月間曾於台灣共同合作拍攝youtube影片,
被告表示可以的話後續因為被告要到日本,也可以到日本找
被告拍攝影片,因該影片發布後反響不錯,且111年年中疫
情趨緩,許多youtuber都至國外拍攝影片,故原告於111年1
0月間遂向被告提議伊能到日本與被告拍片,並因原告當時
經濟拮据,也向被告詢問能否於拍攝期間借住被告家。後原
告決定111年11月20日至日本,同時兩造約定於111年11月21
日及25日各拍攝一部影片、發布於各自頻道,被告亦提供住
處讓原告從20日居住至25日。
㈢然而,在兩造討論影片企劃、住宿規劃以及原告至日本前,
被告卻時常有不尊重原告、性觀念偏差之行徑,諸如:111
年11月2日兩造討論影片企劃及原告借住事宜時,被告問「
哇勒你是哪天要來住阿」、原告稱「應該是拍不會真的住
因為我不是會被你丟到門口嗎」,後被告表示可以借住、但
要幫忙打掃一下當房租,原告再表示有無沙發或是原告帶睡
袋過去睡,被告卻表示「一起睡我也可以哇哈哈」,原告當
下有些許不舒服,但因原告要借住及日後拍影片,故只好回
覆伊不行、並快速帶到企劃內容討論轉移話題(原證2)。
㈣111年11月19日,因被告希望拍攝伊影片時,原告可以穿著泳
衣拍攝,故原告向被告詢問伊準備攜帶的泳衣是否符合企劃
,而被告希望原告能穿露一點的泳衣、後被告更裸露表示「
這個會搖嗎」、「就是⋯你動的話 胸部會動」;原告當下雖
感到不舒服、但同樣為了後續能順利拍攝影片避免被告不愉
快,委婉表示「我應該裡面會黏好,安全措施所以不會晃的
很厲害因為現在比較豐腴一點」、「不想晃啦」等語(參被
證3第51-52頁)。
㈤於111年11月20日原告至日本後,被告更對原告為下列行為,
使原告有遭冒犯、性騷擾之情事:
⒈111年11月20日原告抵達日本後,甫見到被告時,被告即向原
告表示「天冷要抱抱」,原告當下立刻拒絕。後至被告住處
原告準備洗澡時,因不熟悉浴室之按鈕,要放水時誤按呼叫
鈕,被告使用ig詢問原告為什麼機器在叫,原告擔心按到呼
叫鈕會連線警政機關,故詢問被告警察會來嗎等語;被告卻
稱「不會 我會衝進去洗鴛鴦浴」(原證3)。斯時原告一人已
脫光衣服、且住處浴室之推門均沒有門鎖(原證4),被告卻
堂而皇之向原告表示會衝進去洗鴛鴦浴,實令原告當下產生
心生畏懼、有遭冒犯不舒服之情事。
⒉111年11月21日,兩造因拍攝影片關係至東京迪士尼,於拍攝
影片外之空暇時間時,兩造同行排隊搭乘遊樂設施時、被告
亦會趁機從背後環抱原告、甚至以手滑過原告胸部多次,而
原告礙於日後與被告還有合作拍攝之企劃,也僅能盡可能避
免與被告有肢體接觸;但就如原證5所示,被告會透過肢體
動作趁機碰觸原告之胸部,造成原告有遭冒犯不舒服之情事
。
⒊被告於日本期間更會以不尊重女性之稱謂,直接稱呼原告「ㄋ
ㄟㄋㄟ」,諸如111年11月24日被告詢問原告是否要一起吃晚餐
,以LINE傳送「吃不吃晚餐 ㄋㄟㄋㄟ」;而原告只能委婉表示
「不跟你吃 你太壞了」(原證6)。
⒋追加被告之性騷擾行為:即111年11月21日原告及被告兩人於
非工作拍攝期間,二人背對鏡頭,被告過程中用手搭住被告
肩膀之性騷擾行為(原證15),此亦為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
字第21288號不起訴處分書、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
7508號處分書認定被告趁原告未加注意時碰觸原告肩膀之性
騷擾行為。
㈥查,111年11月間於兩造討論影片企劃時被告向原告表示「可
以一起睡」、「這個會搖嗎」、「就是⋯你動的話 胸部會動
」、於同年11月20日趁原告於浴室洗澡時傳送「不會我會衝
進去 洗鴛鴦浴」、翌日兩造於迪士尼工作時趁機觸碰原告
胸部以及碰觸原告肩膀或係口頭、文字以「ㄋㄟㄋㄟ」稱呼原告
,被告確實有為上開性騷擾之行為,原告當下有被冒犯、不
受尊重之感覺,並向他人訴苦。原告遭性騷擾時,礙於身處
異地,又借宿被告家中,且被告為訂閱數較高之youtuber,
二人尚有影片合作關係,原告只能確保自身安危但無法翻臉
、甚至後續兩造影片無法上架時,原告也只能在粉絲詢問下
,於112年2月1日隱晦稱發生一些事情無法上架(原證7);然
本案發生後,原告精神壓力極大,每每回想起被告對原告所
為之行徑實已令原告遭受到極大之精神痛苦,身心飽受煎熬
,更在原告心裡留下永遠無法抹滅的傷害原告並受有巨大之
精神痛苦。
㈦綜上,被告前開行為已違反他人之性自主意思而侵犯該他人
之身體,亦將造成他人感不安、不悅、恐懼,對身心發展勢
造成一定程度之負面影響,堪認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
痛苦。為此,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、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,提起本件訴
訟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及
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。
㈧對被告抗辯之陳述:
⒈被告雖抗辯伊於原證5影片中不知悉原告再拍攝影片、亦未預
料到原告轉向、未故意碰觸原告胸部云云:
⑴查,兩造當時僅係工作合作關係,並非曖昧感情狀態或係男
女朋友關係。細觀上開影片,兩造原先係共同站於園區某處
,原告係要自拍周圍環境故轉動鏡頭,而被告除知悉有鏡頭
拍攝(參影片第1秒、第4秒均有眼神朝向鏡頭)、亦知悉原告
將鏡頭、人向左轉向以利鏡頭拍攝周圍環境,而被告除配合
轉向外、更刻意將握著手機之左手微微向前碰觸原告胸部、
再藉機縮回(參影片第2-3秒),可見被告當下係故意碰觸原
告胸部。
⑵再者,衡諸常情、兩造當時距離較近,如被告果真無性騷擾
之意圖,理應在意識到原告轉向時雙方距離拉近,保持距離
;而非趁機將左手向前伸藉此碰觸原告之胸部。
⒉被告以雙方有明示合致言談分際及尺度共識,又原告曾稱被告係正人君子(參被告民事答辯(二)暨反訴起訴狀第4-6頁),認並非性騷擾云云,惟查:
⑴原告與被告僅止於工作合作關係,被告身為專業youtuber應
知悉影像形象與私下互動為二回事,並非謂原告以性感之影
片創作而認為原告可任由被告性騷擾:
①查,兩造固然曾於111年6月間合作,然被告第一次交談即稱
「哇~好會彈 又穿著… 好色喔」等語(參被證1第2頁)、原告
為求雙方能合作引流,故均未回應上開不尊重女性之話語,
而係直接回應工作合作之需求「謝謝回覆如果17號以前約一
天拍攝的話可以嗎?…」、「…15號拍攝結束之後預計的上片
日期要再請多羅也提供我一下,我會來用IG還有其他社群媒
體做導流曝光」等語(參被證1第3-4頁)。
②被告抗辯原告曾允可開黃腔,雙方對於開尺度玩笑均有共識
云云,惟查:
查,被告頻道部分影片主題常以「保險套鬥士五郎第一話「
保險套鬥士五郎誕生」(中文翻譯)」、「實現男人的夢想
!?能跟喜歡的女明星○○的店!(中文字幕)」、「【肉番】
紳士必看!十部賣肉漫畫一次介紹!!」、「好色喔~五個
痴女要會的色色日文句子!!【阿米日文】」等成人話題素
材創作(原證8)、被告亦曾於111年7月間將頻道內影片投稿
至走鐘獎之「可以色色獎」項目(即:走鐘獎是仿照臺灣三
大娛樂獎項,專為臺灣YouTuber及其他新媒體網路創作者設
置的獎項,參原證1第57頁),又兩造111年6月間預期以「癡
女日文」為主題合作,故原告對於影片內容之討論、尺度工
作內容雖有預期,但並非謂原告期待被告得以恣意對於原告
為性騷擾之言語。
細觀被證1第5-6頁之IG對話紀錄,被告先係傳送「我先寫寫
看腳本」,原告回覆「好的!需要我什麼協助請盡管告訴我
!」,被告接續回應「所以你能接受開黃腔嗎」,原告回覆
「對不起我可能比你色麻煩你幫我跟女友解釋一下了」等語
(參被證1第5-6頁),係針對影片腳本、尺度等工作上配合事
項確認,並非原告同意讓被告為性方面之冒犯。
⑵被告援引雙方LINE對話紀錄,認雙方處於情誼發展階段云云
,惟查:
①111年6月間雙方合作拍攝影片後,當時並未受到被告性騷擾
之言語、行為,故第一次合作後,兩造曾討論共同為遊戲直
播,同樣能使雙方粉絲引流,此可參111年7月30日原告傳送
「真的不一起打遊戲嗎笑死我終於搞定了」、「我打算8月
來一直不停的開直播把我的時數湊起來」(參被證1第60-61
頁)、爾後才有雙方於LINE對話中討論有關使用語音通話軟
體「discord」進行遊戲直播之對話,其中被告會傳送「雨
西好色亂啾啾」、而原告為避免被告不與其工作合作直播,
故方會傳送「阿米喜歡色色的雨禧 好啦不開玩笑啦」、「
週二阿米幾點口以」等語委婉將話題帶回工作話題(參被證3
第1-10頁)。
②次查,原告固曾傳送「這樣問事都要給我住嗎~~ 這樣就可以
直接拍情侶約會系列 組成螢幕CP」、「一起去挑衣服 買情
侶衣一起去迪士」、「想要男朋友幫我做的事情真的好多喔
」、「那就要看阿米多努力惹」、「逗得女朋友開心女朋友
就把口罩拿下來」(參被證3第14頁、第23-26頁、第46頁)等
語;惟上開話語均係因二人談論111年11月間拍攝影片主題
,發想影片企劃中提及可以拍攝情侶約會系列,故方有上開
話語。
③承上,此可參原告傳送「我想說可以做一個約會兩天一夜這
樣…前段時間失戀被騙財騙色,損失了數十萬,又在澎湖出
了車禍賠了50萬,所以我破產了,就開始到處找人蹭飯,幾
周前我在櫃子裡找到一包日幣,想到沒台幣就來花日幣吧!
去日本花,還可以蹭阿米!就強迫阿米擔任我的2日男友了
!…雨禧就拿出了願望清單:希望我的男朋友可以幫我做到
的事」、「想拍這種系列的 然後最後結尾再跟大家說 我們
發現彼此不適合所以就不在一起了 或是直播的時候再跟大
家說 沒有拉沒有在一起 節目效果(參原證3第18-20頁),故
兩造應知悉當時之對話紀錄雖有談及「情侶」、「男朋友」
、「女朋友」等語,均係因二人工作上要假扮為情侶拍影片
,拍攝完影片就會用影片或直播方式告知觀眾實際並未再一
起等語,被告斷章取義雙方對話紀錄,並稱二人處於情誼交
流階段,顯屬無稽。
⑶綜上,兩造從未有曖昧或係工作以外之交流,兩造於工作上
討論過程中,如被告開玩笑過頭,原告為避免合作產生隔閡
故均會即使轉移話題討論回工作,縱使雙方影片主題為情侶
互動,並非代表被告得以藉由拍攝影片過程或係影片拍攝空
檔之時間進行言語或是行為之性騷擾。
⒊被告抗辯於日本認為性騷擾時,原告應立刻離開被告住處、亦或直接停止拍攝云云(參被告民事答辯(二)暨反訴起訴狀第6-9頁):
⑴查,原告於111年10月26日與被告討論拍攝影片時,即告知「
…因為在台灣發生一些事賠了很多錢所以經費不足能省則省
去日本要很省」(參被證3第14頁),而111年11月20日原告遭
被告言語性騷擾時,原告雖感遭冒犯且不舒服,但因翌日(2
1日)要拍攝影片,加上原告經費拮据,事前並未規劃額外住
宿之預算,只好繼續借助被告家中。
⑵次查,111年11月21日雙方雖係於東京迪士尼拍攝互動之影片
、被告固未於影片拍攝過程中對原告為性騷擾之行為;惟被
告卻係利用未拍攝影片之空檔、或係助理不在時,諸如兩造
同行排隊搭乘遊樂設施時並不會進行拍攝,被告會趁機從背
後環抱原告、甚至利用雙方距離較近以手滑過原告胸部多次
、而原證5影片即係因助理暫時離開、原告空暇時使用手機
自拍周圍環境剛好又錄下被告性騷擾之影片。
⑶再查,111年間被告youtube頻道追蹤人數遠大於原告,且兩
造頻道類型不同,原告初始希望與被告拍攝影片、遊戲直播
之目的均係希望粉絲導流進而增加原告影片受眾;而被告於
youtbue上流量、粉絲均較原告多,原告為避免直接得罪被
告致日後遭封殺及原告已特地花預算前往日本拍攝之時間、
影片成本付諸流水,加上當時預計回日本後雙方會再將影片
上架互相宣傳,又原告當時經費有限,只能盡量避免與被告
接觸,維持原本之計畫;被告抗辯原告應立刻離開被告住處
、亦或直接停止拍攝,實係以對性犯罪被害人之刻板印象指
摘原告,洵非可採。
⑷末查,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、及援引上開施
行法之最高法院見解業已表明「不得將性侵犯的發生歸咎於
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(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
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,或指摘被害
人何以不當場求救、立即報案、保全證據,或以被害人事後
態度自若,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、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
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相關接觸
)等,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
情況下的責任。」,原告因工作緣故與被告接觸、討論工作
過程雖遭被告性騷擾冒犯,但原告為求工作順利進行也僅能
委婉轉移話題、又前往日本拍攝影片當下,原告身處陌生之
國度、又已經花費大量時間、金錢前往日本拍攝影片,實難
要求原告與被告翻臉直接終止拍攝、當下找到合適之住宿。
⒋被告雖抗辯伊111年11月24日傳送「吃不吃晚餐ㄋㄟㄋㄟ」,其中
「ㄋㄟ」是疑問詞「呢」云云(參被告民事答辯(二)狀暨反訴
起訴狀第8-9頁),惟查:
⑴依被告於前開112年12月22日原證17影片中即可知悉,被告明
顯係以稱「ㄋㄟㄋㄟ」作為胸部之意思,此可參該影片中原告表
示「那我看妳穿得很」、「很餒餒阿(並放上來賓穿著展露
胸部之相片)」(參原證17影片截圖右下編號1-2、影片時間
第01:15以下)即可知悉。
⑵次者,於原告張貼文章後,被告於112年6月21日直播時有觀
眾留言詢問「那你真的有叫人ㄋㄟㄋㄟ讓她壓力很大嗎」,足見
一般人均知悉「ㄋㄟㄋㄟ」為代有性歧視之言語,而被告當下亦
未表示「ㄋㄟㄋㄟ」屬於疑問詞,而是含糊稱「搞不好有喔、搞
不好有喔,但她絕對沒有壓力很大」等語(參原證17影片時
間第00:18:22以下)。
⑶再查,被告112年11月14日於「大尾多米多羅」粉絲專頁張貼貼文稱「社群網站整天一堆美眉在露餒餒這樣我是要怎麼禁尻啊!」、113年5月10日張貼影片稱「這是我新作的曲子 叫多米多羅摸餒餒」[1],下方觀眾除了知悉被告稱「餒餒」是指「胸部」紛紛留言「摸摸餒餒」、「都不摸俺ㄋㄟㄋㄟ」、更有觀眾知悉被告係在嘲諷原告留言「在浴室用琵琶演奏更好」、「要是琵琶伴奏就更好了」(原證20),均再次證明被告確實係以「ㄋㄟㄋㄟ」作為胸部之意思性騷擾原告、且被告於事後甚至以此作為玩笑於粉絲專頁揶揄、賺取流量,實屬可惡。
⒌原告於前往日本前、日本時礙於身處異地,又借宿被告家中
,且被告為訂閱數較高之youtuber,二人尚有影片合作關係
不敢翻臉,只能在發生遭性騷擾之行為後與閨密、助理、粉
絲、同行友人訴苦:
⑴111年11月28日原告打LINE語音通話向閨密訴苦上開情事、並
稱「他有時候會偷抱我 或是偷吃我豆腐 我覺得我都笑笑地
拒絕還有給他留台階…」、「我要講他問我 天氣冷就要來抱
抱一下」、「很想哭 很委屈 我直播的時候可能會哭」、「
拍片還叫我抓自己的胸部…」(原證9)、近期原告更向閨密求
證111年11月間之情事,閨密亦能清楚說出原告「擔心很多
事情 1.被騷擾不舒服要怎麼跟他講太(他)是不是都聽不懂
你的意思才會一直有動手摸摸抱抱2.更強硬拒絕會不會被趕
出去然後要去哪裡東西怎麼辦3.你們之間的關係會部會因此
鬧翻你們本來算不錯的朋友」等語,均能證明原告於日本期
間確實有遭被告性騷擾,而向閨密訴苦、擔心當時遭性騷擾
時直接翻臉會找不到住宿地方、也無法繼續合作拍影片讓付
出之金錢、時間成本付諸流水(原證10)。
⑵原告於112年6月間亦向當時有陪同隨行之助理求證(助理僅有
於111年11月21日於迪士尼拍攝有隨行),助理亦稱當時原告
有告知助理,被告一直偷吃原告豆腐、一直藉著摸原告外套
趁機摸原告身體等情事(原證11)。
⑶111年12月4日亦有粉絲透過IG回覆原告至日本發布之限時動
態,原告亦向粉絲稱被告「不能抱抱睡就不上片我第一次碰
到這種沒有職業道德的人」等語(原證12)。
⑷111年12月6日原告對於整起事件相當困擾,也曾向同行友人y
outuber諮詢要怎麼處理,足見原告當時確實受到被告性騷
擾而有不舒服之情事,更因第一次遇到此種事情,而不知道
如何處理向他人求助(原證13)。
⒍綜上,兩造固然曾於111年6月間共同拍攝youtube影片,當時
原告認為影片反響不錯,故10月間再與被告再次討論111年1
1月前往日本拍攝影片之情事,兩造之對話紀錄可知悉雙方
談論之話題僅限於工作交流(諸如影片企劃、遊戲直播、或
係影片創作內容分享),並無私人間感情狀態等互動;而被
告卻未顧及原告之感受而將伊性觀念偏差之行為加諸於原告
身上。原告回國後原先只想暗自忍受被告帶來之創傷以及避
免日後與被告接觸,未曾料被告除全盤否認外,甚至開始檢
討原告為什麼當下並未反抗、並未直接求救;事實上,國際
社會間以及112年6月間我國社會上之「Me Too」運動發生之
背景即係因過去性犯罪被害人基於種種複雜原因而無法說出
自身被害之過程,而「Me Too」運動就係鼓勵曾遭性騷擾、
性侵害之女性勇於說出自身經歷,這也是原告會於112年6月
間公開遭性騷擾之原因,並予敘明。
⒎陳報臺灣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288號不起訴處分書(原
證14)、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7508號再議駁回
處分書(原證21):
查原告主張被告有性騷擾一事及被告提起反訴稱原告有侵害
名譽權,經臺灣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288號不起訴處
分書認定(不起訴書內容所指之被告為A女、告訴人為被告)
:「…,而本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5日偵訊當庭勘驗上開兩段
影片,內容如下:兩段影片均只有數秒,第一段影片為被告
手持攝影裝置,告訴人右手摸在他的下巴,左手手持手機半
轉圈靠近被告胸部,且距離被告胸部非常近,幾乎快碰到了
。第二段影片是被告及告訴人兩人背對鏡頭,搭乘往下手扶
梯,告訴人過程中用手搭住被告肩膀,有本署檢察官當庭勘
驗之111年3月5日偵訊筆錄及上開兩段影片檔案及截圖2張等
附卷可參(參本署112年度他字第9905號卷第105頁),再影片
中也沒有聲音,堪認被告所辯屬實,告訴人確實有上開左手
手持手機半轉圈靠近被告胸部非常近、搭乘往下手扶梯過程
中用手搭住被告肩膀等動作,併觀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
項第1款條文,被告認告訴人上開行為是性騷擾,並非憑空
捏造。再被告與告訴人均為知名youtuber,且討論者為拍攝
對公眾散布影片之狀況,是應可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者,應係
保護合法之利益,綜上所述,被告上開言論並不符合刑法第
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。」(參原證14第4頁)。次查,前開
不起訴經被告再議後,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
第7508號再議駁回,其中處分書內載「…其中1段經原檢察官
勘驗後,勘驗結果為『第二段影片係被告及聲請人2人背對鏡
頭,搭乘往下手扶梯,聲請人過程中用手搭住被告肩膀』。
是執上情以觀,被告因主觀上之感受而認聲請人與其肢體接
觸之行為已然形成性騷擾,即非全然無據」等語(參原證21
第3頁第8-14行),更足見被告於原證15未經原告同意突然搭
原告肩膀之行為屬於性騷擾行為。是以,依前開不起訴書、
再議駁回處分書之認定,被告被告之行為確實屬於性騷擾防
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行為、而原告抗辯主觀上認
為受被告侵犯而依據自身經驗談論遭被告性騷擾之情事,並
無侵害被告之名譽權,洵屬有據。
⒏陳報被告於本案發生後,上傳於youtube頻道上之直播及其他
創作影片,足見被告於本案行為後仍不知悔改、持續傷害、
攻擊原告:
⑴112年6月21日被告於youtube上以「人心險惡 聊聊我的心情-
多米水雜談ep3」題直播談論本案(原證16):
①查,被告於直播上戲謔稱原告為「大奶琵琶」,並表示原告
張貼文章時「人類終於想起來了,被大奶琵琶支配的恐懼」
(參原證16影片時間第00:11:05以下)。
②次查,被告於直播上雖表示「我隱隱約約記得,我覺得她能
做文章的點,頂多就是那一句、可以睡同一張床哈哈那一句
。我看了還沒怎樣,我是覺得如果她拿這句話大作文章的話
,我可能、可能會有一點點的不妙」(參原證16影片時間第0
0:14:16以下)、「我頂多記得、最在意的就是那一句,什
麼睡同一張床哈哈的那一句。但她那一張已經一開始就打出
來了,那時候我就膽顫心驚」(參原證16影片時間第00:47
:00以下),足見被告明知悉伊原證2對話中向原告表示一起
睡我也可以之言語確實有性騷擾之行為。
③再者,於直播時有觀眾留言詢問「那你真的有叫人ㄋㄟㄋㄟ讓她
壓力很大嗎」,一般人均知悉「ㄋㄟㄋㄟ」為代有性歧視之言語
,而被告卻僅含糊稱「我…她明明就沒有任何壓力好嗎,我
不記得、搞不好有喔、搞不好有喔,但她絕對沒有壓力很大
」(參原證16影片時間第00:18:22以下)。甚至,被告於直
播上多次表示,伊認為本案僅係「微不足道的小事」(參原
證16影片時間第00:11:59以下)、並於直播稱「我不相信
她可以痛苦痛8個月。什麼事情都沒有可以痛苦痛8個月,所
以妳也超好笑。」(參原證16影片時間第00:19:19以下),
足見被告之性騷擾觀念嚴重不足,完全不在意自己行為造成
原告之損害,反而不斷嘲笑原告。
⑵陳報被告於112年12月22日上傳之「挑戰跟女生逼逼叫克服咪
兔心理陰影!」之影片(原證17),被告再次以兩造發生之情
事寫入影片腳本:
①查,被告於影片中稱「那我看妳穿得很」、「很餒餒阿(並放
上來賓穿著展露胸部之相片)」(參原證17影片截圖右下編號
1-2、影片時間第01:15以下);而來賓回覆「很餒餒是什麼
意思」、「妳怎麼可以只注意到餒餒」(參原證17影片截圖
截圖右下編號3-4、影片時間第01:17以下)。
②次查,被告前開影片之內容影射兩造間之性騷擾事件,而觀
眾亦均能知悉,並留言諸如「看哭了,多米走出了琵琶女陰
影,但還是不堪一擊」、「浴室也還是繼續逼逼叫」(參原
證17影片截圖右下編號5)、「多米為了粉絲又去冒了再次被
ME TOO的危險…」(參原證17影片截圖右下編號6)、「為了未
來的me too,先來留言了」(參原證17影片截圖右下編號7)
,且被告在上開留言均特別按下愛心,顯然係認同、且喜歡
上開留言。
⑶陳報被告113年3月8日上傳之「父子感人重逢!教我爸四個超
實用日文句子!」之影片(原證18)其中被告再次以兩造發生
之情事寫入影片腳本,並以「大尾的youtuber的浴室、洗澡
的地方呢、逼逼叫」、「這個好像我之前一陣子有看過新聞
呢」(參原證18影片截圖、影片時間4:45以下)、113年2月17
日上傳於「大尾多米多羅」粉絲專頁之影片(原證19)其中被
告同樣以兩造發生之情事寫入影片,並稱「我現在來到他們
的浴室」(參原證19影片截圖、影片時間00:08以下)、「浴
室在逼逼叫」(參原證19影片截圖、影片時間00:17以下),
而該影片下方留言之觀眾亦知悉被告係在嘲諷原告,紛紛留
言「逼逼叫的浴室」、「原告:你…別再說了…」、「浴室逼
逼叫」、「超好笑」(參原證19留言截圖)。
㈣陳報被告113年7月17日上傳之「防止性騷!教女高中生使用浴室面板!」之影片(原證22)[5],被告再度將兩造發生之情事寫入影片腳本,並以「然後你就突然聽到那個浴室逼逼叫」、「然後之後對她態度就很差」、「然後她就很不爽」、「就回台灣誣賴你性騷擾這樣」(參原證21影片截圖、影片時間00:12-00:26) ,且該影片下方留言之觀眾亦知悉被告係在嘲諷原告,留言「可惜沒告成,不然判決書出來能讓大家奇文共賞看女的有多奇琶」(該留言並經被告設為置頂、按愛心表示喜歡該則留言)、「這是在回應女方metoo復燃直播吧,臭得好」、「然後那個女生就會說多米多羅摸女生手手,我要告多米多羅性騷」(參原證21留言截圖)。
⑸陳報被告於113年10月21日上傳之「麥當勞送獵人卡牌給網紅
大炎上 為什麼動漫油土伯沒有收到!」之影片主頁及留言
截圖[6],其中下方有觀眾留言「你不是應該先處理你騷擾
人家女生的事嗎 真的看了很不舒服 可憐」、被告嘲諷回應
「摸餒餒」等語(原證23),更顯見被告毫不在乎其言論造成
原告之傷害,反而在觀眾留言請被告注意性騷擾之事件時自
以為幽默或不屑地留言「摸餒餒」。
⑹是以,被告於案發後、甚至知悉兩造仍於訴訟中,仍不斷於youtube頻道、個人粉絲專頁上上傳影片消費、嘲諷本案原告遭性騷擾之情事,甚至稱原告為「大奶琵琶」、「人類終於想起來了,被大奶琵琶支配的恐懼」等語、並藉此賺取流量,且被告之粉絲看見該影片亦會於下方調侃原告、辱罵原告,足見被告被告品性惡劣,於犯後仍未加反省自身行為、反而藉此二度傷害原告、致原告精神上持續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。
二、被告以下列陳詞置辯,並聲明:⒈原告之訴駁回。⒉如受不利
判決,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免為假執行。
㈠原告所提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有言語或肢體性騷擾行為,甚
至原告所提對話紀錄證據均係斷章取義(原證2、原證3、原
證6);所提影像證據亦係利用運鏡視錯覺混淆視聽(原證5)
或顯非性騷擾接觸之一般行為(原證15),且被告主觀上亦無
性騷擾之故意或過失,自不構成侵權行為。又原告自稱其於
與被告同住第一日即遭性騷擾云云,然而原告嗣後又連續與
被告同住數日直到原告離開日本,原告係攜帶助理赴日工作
之自媒體營業者,其顯係有相當資力之人,嗣後又謀議「臭
」被告(原證9至原證13),則原告之指控與其自身行為顯不
能通過「合理被害人」標準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為
之請求應予駁回。
⑴雙方相識之初即對於對話尺度達成共識,原告除應允可開黃
腔外,更稱「對不起我可能比你色(哭臉)麻煩你幫我多跟
女友解釋一下了」表示其能接受、亦會開更大尺度之玩笑
①應先敘明者係,原告所提對話紀錄證據均係斷章取義,被告
為了自清,已提出兩造全部、完整對話紀錄(參被證1:IG對
話紀錄、被證3:LINE對話紀錄)於書狀中引用之,並供 鈞
院審酌。
②查,原告111年6月8日第一次主動邀請被告合作〈影片好色喔~
教女生說痴女日文 【阿米日文】@hitomi325〉時,原告即自
薦:「我這邊是想說我可以cosplay(按:角色扮演)成有
點色色的角色…」(參被證1:IG對話紀錄,第3頁)。
③次查,基於雙方影片作品特性及雙方粉絲興趣均喜愛日本動
漫文化、性感造型、幽默題材,故在111年6月9日第一次合
作拍攝影片前被告主動向原告確認:「所以你能接受開黃腔
嗎」;原告回應:「對不起我可能比你色(哭臉)麻煩你幫
我多跟女友解釋一下了」、「我是那種不自覺會自己講色色
的話而不自知的人。想一想還覺得自己很好笑(哭臉)」(
參被證1:IG對話紀錄,第5、6頁)
④末查,兩造對話中亦可見原告多次向被告表示好感。例如:
原告曾向被告表示:「阿米(按:指被告)喜歡色色的雨禧」
(被證3:LINE對話紀錄,第1頁)、「可是霸道偶喜歡」、
「好帥喔」(被證3:LINE對話紀錄,第4至6頁)、「這樣
問是都要給我住(按:被告日本住處)嗎~~(渴望眼神) 這
樣就可以直接拍情侶約會系列了 組成螢幕CP(按:指coupl
e、情侶)」、「好色」(參被證3:LINE對話紀錄,第14頁
)、「一起去挑衣服 買情侶衣 一起去迪士(按:尼)」、
「想要男朋友幫我做的事情真的好多喔(哭笑的表情)」、
「我這個貪心的女人」、「好像可以拍個男友擦背」(參被
證3:LINE對話紀錄第,23至26頁)、「那就要看阿米(按:
指被告)多努力惹」、「逗得女朋友開心女朋友就把口罩拿
下來(哭笑的表情)(雙手比愛心)」(被證3:LINE對話
紀錄,第46頁)。
⑤綜上,兩造當時關係親密且經過第一次合作已有默契,除就
對話尺度大、能開黃腔有共識外,原告更數度向被告表示好
感。
⑵原告指控被告111年11月20日稱「不會 我會衝進去洗鴛鴦浴
」為性騷擾(原證3),惟觀完整語境脈絡兩造係在討論是否
會有警察進入而被告開玩笑回應(參被證1:IG對話紀錄,第
71至75頁)。且原告11月20日後仍繼續連續居住於被告住所
並持續使用浴室泡澡至11月25日原告返回台灣為止。則原告
稱其11月20日因被告之言論「當下產生心生畏懼、有遭冒犯
之不舒服情事」顯然為虛,更無法通過「合理被害人標準」
①經查,從原告所提之原證3對話紀錄可知原告111年11月20日
晚間在浴室洗澡,但原告不諳日文、不會使用日本之衛浴設
備,想要放水(日文:給湯)卻錯按呼叫鈕(日文:呼び出し)。
導致警報大作,被告以為原告發生意外,而原告以為警察會
來雙雙受到驚嚇。而原告問「那怎麼辦 警察會來嗎」,被
告為緩和緊張氣氛,方開玩笑回到「不會 我會衝進去 洗鴛
鴦浴」。原告並回應「笑死 傻眼 哪一顆拉(按:誤按後原
告仍不知道放水鈕為哪顆)」(參被證1:IG對話紀錄,第7
1至75頁)。
②次查,原告為混淆 閱聽大眾及鈞院,所提之原證3對話截圖
並不完整。其對話後半部原告還要求被告明天再教其放泡澡
水一次。有雙方對話紀錄可佐,略為:「明天應該要米大人
(按:指被告)教我放水一次」(參被證1:IG對話紀錄,第76
頁)。則倘若當下原告心生畏懼、有遭冒犯擔心泡澡時受被
告性騷擾,豈有可能要求被告明日再教其放泡澡水呢?
③末查,原告雖於本案中稱:「且住處浴室之推門均沒有門鎖
,被告卻堂而皇之向原告表示會衝進去洗鴛鴦浴,實令原告
當下產生心生畏懼、有遭冒犯不舒服之情事」云云,然而發
生該事件之時間為111年11月20日,該日為原告借住之第一
日,倘若被告之言行、甚至浴室推門令原告感到畏懼,原告
自可離開被告之住所。何況原告係自費飛往日本工作、旅遊
,更攜帶一名助理同行赴日(參被證3:LINE對話紀錄,第1
7頁),原告實非無資力、無求援對象之人。然而原告不但
未離開,更繼續居住直至25日其返回臺灣(參原告起訴狀第
5頁第2行以下)。
⑶原證5無法證明被告觸碰原告胸部。該影像係原告利用鏡頭運
鏡導致視錯覺,從原證5影片中反而可見被告受到驚嚇將手
收回並後退兩步;原告則反而始終神色自若,絲毫無受侵擾
①經查,原證5鏡頭係由原告手持拍攝,且原告轉動其身體由外
向內轉動,將其身體正面面向被告,期間被告並未主動靠近
。之所以從原證5影片中乍看係被告接近,係因為原告利用
其手持鏡頭之方式,讓鏡頭與原告身體間距離、視角固定,
故從原證5影片中乍看原告身體似未移動,然此為鏡頭與原
告身體以等速度同時移動,鏡頭與原告身體間距離固定所致
:相對距離不變,即便鏡頭與原告身體同時移動亦看似靜止
,鏡頭接近被告反而乍看似是被告接近。
②次查,原證5影片拍攝當時被告正低頭使用手機查找遊樂園資
訊,未發現原告正在拍攝影片、更不能預料原告身體由外向
內轉動靠近,被告「左手未主動接近」原告;反而係「原告
主動轉動自己上半身,導致胸部亦靠向被告」,讓被告受到
驚嚇,此從原證5影片第4秒亦可看見被告發現後快速將手收
回、面露驚恐並後退兩步。
③再查,「原證5(原告上半身靠近林被告之影片)」中雙方正在
討論迪士尼樂園中的事項,原告陳述、神色均屬正常流暢,
未見其身體有受侵擾之狀況;反而是被告因為原告胸部突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