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建簡字,112年度,133號
PCEV,112,板建簡,133,202412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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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33號

上 訴 人 葉慶文


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馨儀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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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