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15號
原 告 古月娥
訴訟代理人 鄭中和
被 告 翁永松
訴訟代理人 翁棟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因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以前,
有和解意願,為便於雙方和解及退還原告本件第一審裁判費
,爰依上開規定,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趙伯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君偉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