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建簡字,112年度,115號
PCEV,112,板建簡,115,2024121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15號
原 告 古月娥

訴訟代理人 鄭中和
被 告 翁永松

訴訟代理人 翁棟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因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以前,
有和解意願,為便於雙方和解及退還原告本件第一審裁判費
,爰依上開規定,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趙伯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君偉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