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還稅款等
最高行政法院(行政),聲再字,113年度,261號
TPAA,113,聲再,261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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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
113年度聲再字第261號
聲 請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


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

共 同
代 表 人 謝明星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等間退還稅款等事件,
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,聲請
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再審之聲請駁回。
二、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再審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,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,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 訟代理人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裁定命於收受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, 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駁回,上開裁定均已合 法送達,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聲請人迄未補正委任律 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,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 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。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、第2 78條第1項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、 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
法官 簡 慧 娟
法官 高 愈 杰
法官 蔡 如 琪
               法官 林 欣 蓉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 玉 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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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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