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
113年度上字第333號
上 訴 人 蘇信豪
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 律師
被 上訴 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
代 表 人 鄭榮豐
訴訟代理人 林佑錩
張家齊
翁學謙
被 上訴 人 空軍第一修護補給大隊
代 表 人 朱子昌
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高雄
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鄭榮豐為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;朱子昌為被上訴人空軍第一修護補給大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均有變更,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。茲經本院查明鄭榮豐現為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 令部之代表人,朱子昌現為被上訴人空軍第一修護補給大隊 之代表人,爰依職權裁定鄭榮豐及朱子昌應分別續行本件訴 訟。
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
法官 簡 慧 娟
法官 高 愈 杰
法官 蔡 如 琪
法官 林 麗 真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