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建築物鄰地使用權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聲字,113年度,1218號
TPSV,113,台聲,1218,2024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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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聲字第1218號
聲 請 人 蘇嘉淑
訴訟代理人 林幸頎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沈芷蓀間請求建築物鄰地使用權事件,對
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(109
年度上字第405號),提起再審之訴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,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,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者,專屬該再審之訴之受訴法 院管轄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05號 確定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,依上開法條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 停止強制執行程序,自應由管轄該再審事件之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管轄。再審原告雖誤向本院提起該再審之訴,惟本 院業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217號裁定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,故依職權將本件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
法官 蘇 芹 英
法官 游 悦 晨
法官 林 慧 貞
法官 李 國 增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郭 麗 蘭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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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