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上字,113年度,2349號
TPSV,113,台上,2349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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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上字第2349號
上 訴 人 張淑晶
(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)
被 上訴 人 盧雪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13年6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(113年度再字第17號
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規定預納裁判費,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 ,未預納裁判費,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雖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,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17日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023號裁定駁回,該裁定已於同 年11月11日送達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。茲已逾相當期間, 上訴人仍未補正,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,可認其 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,爰不定期命補正,逕以裁定駁回之。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 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
法官 陳 麗 玲
法官 黃 明 發
法官 陶 亞 琴
法官 呂 淑 玲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郭 金 勝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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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