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台聲字第281號
聲 明 人 張芝菡
上列聲明人因反訴誣告等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,對於本院中華民
國113年11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(113年度台抗字第2058號)
,聲明不服並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駁回。
理 由
按本院為終審法院,案件一經裁判,即屬確定,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。本件聲明人張芝菡因反訴誣告等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,提起抗告,經本院裁定駁回後,復具「刑事異議狀」,聲明不服並聲明異議,為法所不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
法 官 鄧振球
法 官 楊智勝
法 官 林怡秀
法 官 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林怡靚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