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台聲字第266號
聲 請 人 譚富升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
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(108年度上訴字
第633號)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,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前段所定情形外,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,該法第426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譚富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108年11月20日108年度上訴字第63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,依前述說明,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。聲請人對於上開第二審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,自屬程序違背規定,應予駁回。又本件聲請既非合法,即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,併予敘明。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
法 官 林英志
法 官 朱瑞娟
法 官 高文崇
法 官 黃潔茹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王怡屏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