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洗錢防制法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上字,113年度,5159號
TPSM,113,台上,5159,2024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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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台上字第5159號
上 訴 人 林華瑛
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
113年9月11日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上訴字第3585號,起訴案號
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627號),提起上訴,本
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查第三審上訴書狀,應敘述上訴之理由,其未敘述者,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,已逾上述期間,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,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,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、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。本件上訴人林華瑛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不服原審判決,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提起上訴,並未敘述理由,迄今逾期已久,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,依上開規定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
法 官 汪梅芬
法 官 許辰舟
法 官 何俏美
法 官 洪兆隆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石于倩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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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