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重詐欺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上字,113年度,5081號
TPSM,113,台上,5081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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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台上字第5081號
上 訴 人 鄧自立



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
月18日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,追加起訴案號:
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808、24251、24608、2634
7、36129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第三審上訴書狀,應敘述上訴之理由,其未敘述者,得於提 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,已逾上述期間,而 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,第三審法 院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、第395條後 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鄧自立因加重詐欺案件,不服原判決,於民國11 3年10月11日提起上訴,並未敘述理由,迄今逾期已久,於 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,依上開規定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 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
法 官 林海祥
法 官 江翠萍
法 官 張永宏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游巧筠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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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