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業秘密限制閱覽
智慧財產法院(民事),民聲字,113年度,42號
IPCV,113,民聲,42,202412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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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民聲字第42號
聲 請 人 美商史賽克(遠東)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楊嘉駒
共同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
羅秀培律師
蔡昀廷律師
相 對 人 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濟濤
兼代 理 人 李永然律師
彭郁欣律師
劉和鑫律師
陳曉華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
事件,聲請限制閱覽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裁定,其
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上開規定於裁定准用之,民事 訴訟法第239條、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智慧財產第二庭
  法 官 王碧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書記官 楊允
附表:
更正項目 原裁定 更正裁定 當事人欄 兼代 理 人 李永然律師   彭郁欣律師   劉和鑫律師   兼代 理 人 李永然律師   彭郁欣律師   劉和鑫律師   陳曉華       住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O○OO○OO○ 主文欄 禁止相對人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然律師、彭郁欣律師、劉和鑫律師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。 禁止相對人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然律師、彭郁欣律師、劉和鑫律師陳曉華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。 理由欄、二即原裁定第2頁第13至14行 禁止相對人公司、李永然律師、彭郁欣律師、劉和鑫律師閱覽、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等語。 禁止相對人公司、李永然律師、彭郁欣律師、劉和鑫律師陳曉華閱覽、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等語。 理由欄、五即原裁定第3頁第26至28行 綜上,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然律師、彭郁欣律師、劉和鑫律師閱覽、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,自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綜上,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然律師、彭郁欣律師、劉和鑫律師陳曉華閱覽、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,自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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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商史賽克(遠東)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商史賽克(遠東)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