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原 告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被 告 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時純 兼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被 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勲霖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蕭佳姬 被 告 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斌 送達代收人 張雅筑被 告 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益瑋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,執行下列職務: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允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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