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補字,113年度,884號
STEV,113,店補,884,202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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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店補字第884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管禮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仁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9,005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陳紹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凃寰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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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