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補字,113年度,872號
STEV,113,店補,872,2024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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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店補字第872號
原 告 貢培堃
訴訟代理人 貢培鈞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冠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0,678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陳紹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凃寰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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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