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新簡字第838號
原 告 江佶璋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要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。
二、上原告為請求被告陳耿彬給付票款,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2244
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及依
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00,000元,應徵裁判費6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,尚不足裁判費6,000元。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6
日前補繳裁判費6,00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