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酬金等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字,113年度,804號
SSEV,113,新簡,804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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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新簡字第804號
原 告 林祈福
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要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。
二、上原告為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,聲請對被告劉正裕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88
6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及
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263,198元(詳附件),應繳裁判費2,87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370元。爰限原告於民國
113年12月23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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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