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新簡字第65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
被 告 鄭龍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萬9,731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114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
被告前於民國94年5月24日,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(下稱慶豐銀行)申請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(下同)
40萬元,約定利率前3個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固定計息,期
滿後按慶豐銀行放款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8.75計算
,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自94
年11月26日起,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,尚有本金33萬9,73
1元及約定之利息拒不清償,且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原先
按放款基準利率機動調整計算利息之約定,亦因喪失按月繳
款之期限利益而隨之喪失,應依滯欠當時之放款基準利率即
週年利率百分之4.364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8.75,合計週年
利率百分之13.114計付利息,被告自應負清償上開借款本息
之責。案經慶豐銀行將上開借款債權轉讓予訴外人慶銀資產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將上開借
款債權轉讓予原告,經原告將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被告
,被告仍置之不理。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請
求被告清償借款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、 慶豐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資料、慶豐銀行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 整明細表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本金餘額明細表、債權讓 與通知函、被告戶籍謄本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 為證(新簡字卷第15頁至第29頁、第47頁至第49頁);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 原告主張事實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 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應視同自認,綜合上開證據調查 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㈡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。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 、數量相同之物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 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 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,民法第297條第1 項本文亦有明文。
㈢本件被告向慶豐銀行借款40萬元,惟自94年11月26日起未依 約繳款,尚積欠慶豐銀行借款本金33萬9,731元及約定利息 之債務,依貸款契約第9條第1款約定,上開借款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,經原告輾轉受讓上開債權,並寄發債權讓與通知 函與被告,被告於108年8月30日收受,有債權讓與通知函、 被告戶籍謄本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憑(新簡 字卷第29頁、第49頁),應認原告已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 文規定,對被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現被告尚積欠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,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。從而,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四、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。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。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訴訟費用應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,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。
五、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訴訟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、第389 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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