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字,113年度,479號
SSEV,113,新簡,479,2024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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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新簡字第479號
原 告 周坤樺
被 告 杜佩芬

訴訟代理人 汪柏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
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
日言詞辯論期日,當庭諭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,660元,並
交付繳費單予原告(本院卷第76頁),再於113年11月27日
以南院揚民法113年度新簡字第479號函文,催告原告應於同
年12月12日前補繳上開裁判費,原告於同年11月28日收受該
函文,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,有本院新市簡易庭上開
函文、送達證書、詢問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
單、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為不
合法,應予駁回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
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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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