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字,113年度,375號
SSEV,113,新簡,375,202412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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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新簡字第37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家翎

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王春慶
王俊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
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
訟標的價額,與第一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,為新臺幣(下
同)35萬5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7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
訴理由,並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
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陳品謙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黃心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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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