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小字,113年度,711號
SSEV,113,新小,711,2024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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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新小字第711號
原 告 林綉華
被 告 鍾銘

法定代理人 鍾欣潔
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
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
日以南院揚民法113年度新小字第711號函,通知原告於同年
12月10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該函文業於113年11
月22日送達原告,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,此有本院新
市簡易庭送達證書、詢問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,原
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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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