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63號
聲 請 人 歐卜銘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憶婷間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萬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佩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