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簡調字,113年度,561號
TLEV,113,六簡調,561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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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61號
聲 請 人 詠騰企業社王青珮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本企業社林治育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0,000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3,4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二、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「林本企業社」之商業登記資料,並提
出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;以及相對人
林健誌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聲請人應以書面說明係基於何等事實及理由,而得主張相對
林本企業社林治育林健誌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蕭亦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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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