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簡調字,113年度,523號
TLEV,113,六簡調,523,2024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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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23號
聲 請 人 歐穎儒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釋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後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
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88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7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二、依據聲請人送予本院之起訴狀記載,本件清償借款事件之約
定清償期限為113年12月31日,但聲請人係於113年11月18日
起訴請求清償借款,聲請人應以書面說明係基於何等事實及
理由,而得於清償期限屆至即113年12月31日前請求相對人
清償借款。
三、聲請人應說明,請求相對人給付之288,000元之請求權基礎
(即聲請人係依據民事法律哪一條文,對相對人提出本件請
求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蕭亦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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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