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01號
聲 請 人 蔡誌鋐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守豐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
裁定送達五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聲
請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28萬2,00
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
請人之訴。
二、又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姓名為「劉惠喬」,惟經本院依聲請人
提供資料查得之被告姓名應為「劉卉喬」,聲請人應具狀更
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。
三、應提出相對人黃守豐、劉卉喬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四、補正上開事項後,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佩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