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43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
達五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
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,2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二、又本件相對人甲○○為未成年人,惟聲請狀未記載甲○○之法定
代理人,經本院調閱甲○○之全戶資料,甲○○之法定代理人為
張正銘及楊靜雯,聲請人應提出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
、年籍資料之起訴狀,併提出甲○○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正銘及
楊靜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另聲請人應陳報是否對甲○○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請求賠償,如
是,亦應列甲○○之法定代理人為本件被告。
四、補正上開事項後,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佩愉